各区县经委、各集团公司节能管理部门:
为了加快推进“十大节能工程”项目的落实,并对企业节能成效明显的项目实施必要奖励以进一步推动和鼓励企业加大投入节能技术改造,现组织申报2007~2008年节能技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是《“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优化和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一、项目申报条件
1、根据沪经节(2007)74号文件精神,上报“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调查表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优先列为备选项目。
2、技术先进适用,符合环保要求,能够保证项目如期完成。
3、项目节能效果明显,企业能源计量、统计制度已落实。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以企业为计量单位,节能项目完成后一年度节能量在200吨标准煤以上)。
二、申报程序
1、各区县经委、集团公司为组织单位,负责本区县(集团)范围所属企业十大节能工程项目的申报、汇总、审核、督促落实等工作,并报送到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各用能单位做好向所属区县(集团)上报十大节能工程项目,并组织落实节能项目等工作。
3、上报到所属集团的用能单位,无需向所属区县再上报。
三、申报内容(材料)
1、区县(集团)节能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1。(由区县经委(集团)填报)
2、十大工程节能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2。
3、十大工程节能项目单篇材料,详见附件3。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申报要求
1、2007年度内计划完成的节能项目(包括正在实施的项目),请于2007年8月30日前报送上海市节能服务中心,2008年度计划完成的节能项目,于9月底前申报。
2、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联系人:俞增盛 李贤葵
电 话:13917425208 13601912120 传 真:52285269
附件:1、区县(集团)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汇总表
2、上海市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申报表
3、上海市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单篇材料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2007年8月1日